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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指南设定依据为《桂林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试行)》。
本指南设定依据为《桂林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试行)》。
一、个人开户登记
中心市直、各县管理部设立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专用账户,并在该专户下开设个人账户。
符合缴存条件的自愿缴存人员,由本人提供以下材料到其居住地公积金管理部申请办理个人缴存开户登记手续:
(一)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二)本市户口簿或《居住证》原件;
(三)缴存扣划委托银行(农业银行)借记卡原件;
(四)《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
自愿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缴存基数按照其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计算,由自愿缴存人员个人申报,缴存比例按10%-24%由自愿缴存人员自行选择。
缴存申请经中心审核通过后,中心为申请人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二、公积金汇缴
自愿缴存人员汇缴个人住房公积金,采用银行同城委托收款方式办理,自愿缴存人员、中心和委托银行签订《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协议》。根据协议约定方式,自愿缴存人员公积金月缴存额由受托银行每月代扣汇缴,中心将划入款项记入其个人账户内。
三、账户变动登记
有下列情形的,自愿缴存人员应及时到中心办理缴存变更手续:
(一)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个人手机号码、银行账户等缴存信息发生变动的;
(二)个人账户自动封存后需要启封继续缴存的;
(三)办理个人账户封存业务的;
(四)办理个人账户转移业务的;
(五)委托扣款相关信息需要变更的。
四、住房公积金使用
(一)自愿缴存人员有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使用条件的,可凭相关材料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二)自愿缴存人员有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按中心有关贷款政策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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